陈嘉庚(1874-1961)出生于现在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镇,是南洋著名的华族领袖、新加坡福建帮的重要领袖。他十七岁时(1890年)应父亲之召唤前来新加坡,到父亲在驳船北码头的顺安号工作。1904年父亲生意失败后,陈嘉庚自行创业,后来发展成为新马著名的实业家,1950年返回中国定居。
拥有中英双重国籍
1916年11月24日,海峡殖民地政府在宪报刊登了一则通告,宣布陈嘉庚在《1867年归化法令》下申请归化为英籍民获得总督批准。该通告说,陈嘉庚原籍新加坡(A Native of Singapore),在海峡殖民地住了29年,要在当地定居,因此欲申请归化为英国籍民,并宣誓效忠,总督已批准他享有在海峡殖民地英籍民的一切权利。根据英国殖民部的档案记载,陈嘉庚纯粹是为了商业业务而申请归化为英籍民。
上述通告出现了令人感到迷惑的两点:第一点,通告注明陈嘉庚原籍新加坡,而事实上他是在中国厦门集美出生,居住在新加坡,原籍是厦门集美并非新加坡。陈嘉庚是以在新加坡的外国侨民(alien)身份,按照《1867年归化法令》提出归化英国籍民的申请才符合事实。另一疑点,就是通告说明陈嘉庚在当时(1916年)已在海峡殖民地住了29年,也就是说他于1887年已住在新加坡。根据洪永宏编撰的《陈嘉庚新传》,陈嘉庚是于1890年初冬首次出洋。在英国殖民部档案的记录中,陈嘉庚第一次到马来亚也是1890年。在申请归化英籍民时,他应该是只住了约26年,而非所申报的29年。这两项错误可能是代书人笔误。
1916年陈嘉庚获得英籍民的身份后,他便拥有中英双重国籍。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是1909年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该条例是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国籍法,凡是拥有中国血统者都是中国国民。民国时期的国籍法沿用了这一原则。根据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一条文固有国籍的规定,“生时父为中国人者”属中华民国国籍。该国籍法第十二条文规定“自愿归化外国取得外国国籍者”,可放弃中华民国国籍,但必须“经内务总长许可”。按照当年的中国国籍法,陈嘉庚因他的中国血统关系,他的固有国籍就是中国国民。他于1916年取得英籍民的英国国籍后,未见任何文献显示他有向民国政府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因此,在法理上他仍拥有中国国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与大战后初期,东南亚华侨华人的双重国籍是被默认的灰色地带。到了1950年代中,这问题才正式被提到外交的议程上解决。中国总理周恩来,在1954年第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随后,1955年中国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协议,宣布了不再承认双重国籍。新加坡于1957年颁布的第一部新加坡公民权法令,第19条文也明确规定不能拥有双重国籍身份。由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的第九条也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困扰东南亚华侨华人多年的双重国籍问题终于画上了句号。
陈嘉庚险些回不了新加坡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陈嘉庚虽然已是英籍民,他参与一些中国的事务尚受到英殖民政府的包容。不过,新马于1948年6月施行紧急法令后,以及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当时的冷战思维下,英殖民政府开始不再容忍陈嘉庚拥有英籍民的身份参与中国的政治事务。因此,1949年陈嘉庚前往中国访问后,计划回返新加坡的前夕,英殖民政府即积极研究如何采取行动阻止他回到新马。
陈嘉庚于1949年5月5日离开新加坡经香港前往天津与北京后。中共主席毛泽东于6月7日接见了他。随后,陈嘉庚被推举为政治协商会筹备委员会的海外华侨首席代表。接着,9月30日陈嘉庚又被推选为中央人民政府56名委员之一。陈嘉庚在中国的各项活动和担任政府的政治职务,让英殖民政府对这位英籍民感到困扰。基于陈嘉庚在新马社会颇有影响力,英殖民政府担心他回到新加坡后会对当地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考虑是否不让他回到新加坡。
6月6日,在英国东南亚最高专员召开的会议上,新加坡与马来亚联合邦的殖民政府负责官员讨论了能否采取措施不让陈嘉庚回返新马。陈嘉庚于9月底受中国政府委任政治职务后,新加坡英殖民政府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处理陈嘉庚英籍民身份的问题。英国殖民部的政务次长里斯威廉(Rees-Williams)和东方局主任海曼(Higham)在11月访问新加坡时,于5日和新加坡总督及辅政司麦克隆 (McKerron)讨论关于陈嘉庚的问题。海曼认为,如果陈嘉庚要回返新加坡的话,殖民部想知道新加坡政府考虑如何处理。他认为,陈嘉庚持有英国护照并且通常都住在新加坡,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引用紧急条例或基于安全理由拒绝他入境,唯一能采取的行动就是在他入境后引用紧急条例将他拘留。里斯威廉说,一名英籍民担任外国政府理事会成员,似乎不再效忠英国,就可取消他归化为英籍民的证书。总督指出,只有英国政府才有权取消归化证书。该会议决定,由海曼向英国内政部咨询,查问有关人士为外国政府服务,能否证明他不再效忠英国而取消其归化英籍民的资格。
新加坡总督于11月12日发电报给英国殖民部大臣,咨询如陈嘉庚要回新加坡,可否根据他在中国的活动和参与中国政府的事务为理由,取消他归化为英籍民的资格,或是撤销他的英国护照。总督在该电报附上了新加坡华民政务司阿德金斯(Adkins)于11月2日提交的一份报告。该报告说,5月5日陈嘉庚离开新加坡前,曾表示只是去看看新成立的中国,无意到中国参加政治,在天气转冷时就回马来亚。陈嘉庚于9日在香港出席一个欢迎他的宴会时,他对记者说到中国不是正式的访问,年底便会回马来亚。记者问他是不是英殖民政府要他离开马来亚,陈嘉庚否认这说法,并出示他的英国护照说,如果英殖民政府要他离开马来亚,就不会签发该护照给他。
新加坡总督发出上述电报后,英国殖民部,内政部与外交部即共同讨论能采取什么措施,将陈嘉庚阻挡在新马境外。这些官员的建议之一,就是援引当时施行的紧急条例不让他入境。不过,这建议并不可行。在《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下,于1949年1月21日颁布的《1949年紧急(旅行限制)条例》规定,任何人入境前都必须先获得当局签发的入境签证。该条例的附表列明英国籍民不在此限制范围里。陈嘉庚于1916年已归化为英籍民,而且当时他也持有1949年英殖民政府签发的英国护照。在这情况下,紧急(旅行限制)条例不可用来拒绝他进入新加坡。殖民部官员因此提出可否考虑修正《1949年紧急(旅行限制)条例》,使条例也适用于英籍民。相关官员考虑的另两项可能的措施,一是撤销陈嘉庚归化英国籍的资格,另一是取消他的英国护照。这两项措施也有其不可行性。关于取消护照之举,外交部官员认为难度很大,除非拥有强有力的论据说服国会此举是为了公众利益,不然在《1948年英国国籍法》下,只要没丧失英国国籍就可拥有英国护照。虽然陈嘉庚在中国政府里有相当于议员的职务,但因为英国尚未视中国为敌对国,而双重国籍概念在当时仍是被接受的,若以此取消他的护照并不是一个好的理由。另一项拟议中的方法,就是取消陈嘉庚的英国国籍。如果要采取这措施,必须要证明他在申请归化时所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或者他的言行是对英国不忠的。当时英殖民政府很想拒绝陈嘉庚回返新马,但一时又未能找到合乎法理的办法。
当英殖民地政府得知陈嘉庚将会在1950年1月回返新加坡时,仍拿不出一个合乎法理的理由将陈嘉庚阻挡在新马境外。新加坡总督于是在12月23日再发电报给殖民部大臣请求指示,殖民部大臣于29日回电报指出,经过司法顾问的细心研究,不可能用不效忠为理由取消有关人士的英籍民身份。关于修正紧急(旅游限制)条例以对付相关人士,殖民部大臣表示他顾虑到人权公约的效力。很明显的,殖民部大臣认为该两项建议都不是可行的措施。由于英殖民政府虽不欢迎陈嘉庚回新,但又没找到一个合法的理由拒绝他入境。因此,陈嘉庚便能于1950年2月15日回到新加坡。不过,几个月之后,在5月底陈嘉庚决定离开新加坡回返中国定居,但并没有放弃他的英籍民身份。英殖民政府似乎对陈嘉庚的英籍民身份仍没有忘怀,1954年9月10日,新加坡总督尼浩(Nicoll)没说明理由,在政府宪报上宣布取消陈嘉庚的太平局绅的资格。这个名衔是英殖民政府对受认可的社会贤达之册封,拥有这身份者可作为法律文件的公证人。英殖民政府之前是于1918年1月4日,在宪报上宣布委任陈嘉庚为太平局绅。撤销陈嘉庚的太平局绅的任命,可能是英殖民政府要依法撤销陈嘉庚英籍民身份的前奏曲。因为,《1948年英国国籍法》的第20条文里有规定,归化英籍民者,如在外国连续住了7年,殖民部大臣即可撤销他归化英籍民的资格。在英殖民政府还没采取撤销行动前,根据陈嘉庚在新加坡的儿子陈国庆的陈述:“1957年,父亲写信给我,说他已告老回国,并在中国政府任职。因此,保留英国国籍不妥。”随后,陈国庆依陈嘉庚的指示,委托陈嘉庚在新加坡的代表律师向英殖民政府提交放弃英国国籍的声明。从此陈嘉庚不再拥有双重国籍,只有中国国籍的单一国籍身份。
作者为历史学与工商管理学博士
原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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